各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各家电下乡中标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家电下乡工作管理,推动家电下乡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电下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建〔2009〕2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家电下乡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衡较快发展,促进农村消费的一项重要举措。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已将家电下乡列入了2009年为民办实事之一。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国际国内市场面临的严峻形势,讲政治,顾大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家电下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要决策的具体内容抓紧抓细,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家电下乡工作情况,加强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好事办实。各中标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严格按照财政部、商务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落实家电下乡的各项管理制度,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售后沟通衔接服务工作,推动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销售网络,进一步规范家电下乡销售行为
各中标销售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的有关要求,于2009年3月25日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规范使用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为便于购买者识别家电下乡产品,商务部、财政部制定了统一的家电下乡中标产品专用标识,要求中标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外观、外包装、说明书上正确使用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各中标企业要对企业的直营、加盟、授权的备案销售网点经营的家电下乡产品开展自查,对不按标准使用、张贴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的产品,要坚决进行清理,不得列入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销售,防止假冒家电下乡产品坑害农民消费者。二是按规定悬挂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门店标识。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司函〔2008〕110号),在规范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的同时,制作并督促销售网点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门店标识牌、《家电下乡产品告示须知》和《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须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督促网点限期整改,及时纠正。三是完善备案销售网点软硬件配套设施。目前,部分备案销售网点没有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电脑、操作人员和购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电子密钥,家电下乡产品售出后不按规定在三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消费者不能按时领取到财政补贴,给我区家电下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各中标企业要督促企业的直营、加盟、授权的备案销售网点,严格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电脑、操作人员和电子密钥,做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3日内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对存在上述问题并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销售网点,商务会同财政部门将取消其家电下乡备案销售资格。鼓励各销售网点配备打印、复印等设备,方便农民消费者。四是加强网点培训工作。各中标企业要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不同形式,在2009年4月1日前对企业所有备案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培训,明确各销售网点的职责任务,让各有关工作人员明白在家电下乡工作各个环节中应该做什么,怎样做,达到什么标准,确保所有备案销售网点都能掌握家电下乡的有关政策规定,熟练操作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按时填报有关数据和信息。五是规范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行为。要督促备案销售网点按规定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柜,并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要求销售网点的促销人员认真介绍家电下乡的有关政策,出售时必须给消费者开出税务发票,告知补贴申报流程和申报手续,指导农民消费者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财政部门办理补贴手续。六是积极配合做好补贴申报工作。为了使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更方便、更快捷地办理补贴申报,有条件的销售网点配备打印设备,并制作打印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申请单》,交购买者报至乡镇财政所办理申报补贴手续。其中:销售网点设在市区或县城的,可在商品购买或商品送货上门时,将《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申请单》交给购买者;销售网点在乡镇的,由销售网点将《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申请单》统一直接交给乡财政所或购买者本人。
三、加强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管理
各县(市、区)商务、财政局要按照商务部明确的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的标准和条件,按照《广西推广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行为规范(试行)》(桂商运发〔2008〕75号)的有关要求,组织各乡、镇商务、财政部门,于2009年3月31日前,对辖区内所有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进行一次拉网式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备案销售网点落实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的使用情况、销售网点门店标识制作和悬挂情况;软硬件设施配套、开出发票和信息录入等情况,并对销售网点家电下乡产品的经营及售后服务行为等进行检查和督促。检查中如发现不按规定落实的,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停止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待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在确保该销售网点所有销售产品信息均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按程序取消其家电下乡备案销售资格。
四、简化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补贴资金兑付率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强对补贴发放工作的检查和业务指导,指导乡、镇财政部门开展补贴发放、审核操作和信息系统使用,简化工作程序。各县、乡销售网点要及时录入销售商品有关信息,配有打印设备的,于三日内(含销售当日)将销售情况表送至乡级财政部门。各县、乡(镇)财政部门要配备家电下乡工作电脑,指定专人负责,并在接到农民申报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当购买者申报补贴时,乡镇财政所应当场受理,并从系统中打印出来《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申请单》,核对有关信息,在确保信息准确的情况下,允许申报人不再提供有关材料复印件;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银行部门的协调沟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买者的账户(存折)。
为了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各县(市、区)可选择一至两个乡镇或经营网点,开展简化补贴程序的试点工作。
五、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家电下乡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家电下乡宣传工作,认真按照《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09年家电下乡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桂商运发〔2008〕76号)要求,充分运用政府的公信力,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统一的宣传计划和宣传内容,将家电下乡的政策内容、补贴标准和申领办法等内容,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各中标销售企业要制订企业的宣传计划,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产品推介会、消费咨询会等活动,采取深入乡村发放宣传材料、走访农民用户和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自身品牌宣传。通过开展各种形式多样、内容多彩的宣传活动,在全市形成关心、支持参与家电下乡工作的浓厚社会氛围,提高农民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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