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
|
| 2009-08-17 10:49 文章来源:人民银行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
我国于2009年7月1日公布实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并批准了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四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同时,明确境外试点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根据《办法》要求,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然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试点企业须如实注册、真实出资并在所在省市具有实际的营业场所,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具体规定。 |